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