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保障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的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有关的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