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可以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