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结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存在违反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的,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进行纠正。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时,应当采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