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已修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确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等事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