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表彰、业务经费和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