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城市绿地规划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规划,共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确定绿化用地,补足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