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及询问的答复第六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