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分别由报请批准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