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收到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