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五十日前提出。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文本、说明、立法依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