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下列重要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可以由利害关系方以外的机构,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一)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三)地方性法规草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四)重要概念的含义;(五)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