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

承担起草职责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方案,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参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活动,并书面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