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设区的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年度立法计划分别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