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或者地温空调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

(五)擅自增加取水、退水量的;

(六)其他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对擅自取水的,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