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