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地温空调取水: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城市饮用水源地(井群)保护区内的;

(三)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四)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七)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八)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