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实施凿井工程,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建设单位的凿井工程。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