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实施凿井工程,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建设单位的凿井工程。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