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和再生水。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经人工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体。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