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