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处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抛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