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处理第十一条有效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清扫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垃圾的清扫保洁。村民负责其承包地、宅基地或者住处的清扫保洁。办公、经营地点设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负责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的清扫保洁。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村道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组织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