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