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