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和扶持利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在乡镇开展供热许可经营的试点工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