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乡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