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