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