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工程档案,同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