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工程档案,同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