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均应当在本地殡仪馆火化,禁止土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少数民族市民自愿按照文明节俭、节地生态原则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