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阶段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机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参与者通过多规合一综合受理窗口或者网上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二)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审核、出具审批决定、存档;
(三)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交多规合一综合受理窗口送达或者网上直接送达,并同步将电子审批决定传递至综合平台。
建设项目参与者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项目参与者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并公开工作进度。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