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编制战略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城市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战略规划草案;
(三)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
(四)将战略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反馈;
(六)将战略规划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
(七)经审查同意的战略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八)经审查批准的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