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参展方在展会期间两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在同一展会主办单位举办的展会活动上再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在两年内禁止该参展方参加其举办的展会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