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发展改革、工业信息、科技创新、财政、文体旅游、公安、司法行政、海关等依法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