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专利申请受理、专利快速审查和快速确权工作;

(二)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

(三)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业务咨询、监测预警、维权指引、快速维权等公益性服务;

(四)对市、区人民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