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开发区的设立、升级、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应当符合省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开发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