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

开发区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安居保障、家属就学(业)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