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开发区公布放权目录。对于暂时未下放的职权,可以通过在开发区设置服务窗口等方式开展工作。

开发区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