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未来发展方向。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
省、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