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会员或者理事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或者理事中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