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决算草案的审计情况,并重点反映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等内容。

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报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