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送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出询问或者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意见和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会议代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