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用岛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提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经联合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