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海上丢弃、抛撒和倾倒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