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海岛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渔业、海事、公安、建设、自然资源、交通、旅游、城市管理、港口、航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域海岛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