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建立完善海域动态监管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海洋、生态环境、海事、地震、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分析、灾害评估,按规定发布灾害信息,编制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