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海上运输垃圾的船舶,应当具备垃圾运输处置的合法手续,保持密闭装载,严禁途中丢弃、抛撒、倾倒。海事、海洋、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上非法倾倒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