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海洋、生态环境、渔政执法机构、海事、公安、港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上垃圾的监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