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域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者应当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