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涉海规划的依据。本市港口规划以及养殖、交通、旅游、湿地保护等涉及海域海岛的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