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本省实际出发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